原告荆门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普天公司)与被告钟祥市胡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胡集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17日作出了()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因胡集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鄂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生效判决,胡集镇政府应返还普天公司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普天公司申请,荆门中院于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人员向胡集镇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胡集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胡集镇政府资产明细表》,表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其确无能力一次性支付数百万元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同时,胡集镇政府对本案生效判决的不认同也严重影响本案执行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本案合同系因招商引资而订立,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普天公司决定终止投资。双方分别在钟祥市法院、荆门中院和省法院就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进行了两轮长期的诉讼,对立情绪较大,胡集镇政府有关领导对判决和执行存在抵触心理。为在执行个案中落实好“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霹雳行动”,贯彻好全国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维护生效判决权威,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多次赴胡集镇,与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交流,设身处地地帮助其制定还款方案,同时讲明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胡集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观念逐渐发生转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由抵触变为逐步理解和接受。从1月到8月,胡集镇政府共向普天公司支付了万元。

8月15日,荆门中院执行局长夏朝阳和执行一庭庭长、案件承办人魏照兵再次来到胡集镇政府,与该镇镇长王显清、副镇长张晓娟等人面对面地进行谈话沟通,执行人员一方面讲明了胡集镇政府作为特殊主体如不履行判决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胡集镇政府的履行能力,耐心与普天公司进行电话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胡集镇政府承诺1个月内按执行和解协议付清余款和相应利息共万元,案件的执行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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