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年第17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政府采购”栏目——“浅谈政府采购法修订后需要调整和修改的法规”一文,作者荆门市财政局宋军彭月英。 政府采购法规是重要的公共管理制度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也是国际上需要共同遵循的贸易规则。《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代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目前,财政部已启动了《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纲”,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那么,法的修订,其他政府采购的规章必然也需要调整和修改,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能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点击阅读上篇:政府采购法修订后需要调整和修改的法规(一)六、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必须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和其《实施条例》已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问题,但由于法规一经审议通过,修改程序十分复杂,不可能说改就改。所以,笔者建设在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加上一条,即“国务院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这是为了方便适时调整其政策目标。由于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不一样,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管理办法》,它包括:政策目标范围、政策目标出台主体、落实政策目标的责任主体、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目标所采取的不同的具体措施、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七、制定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目前,我国法规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在称呼上有点“乱”,界定不是十分清晰或明确,让人有点懵。原《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定性没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又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单独看都没有错,逻辑关系十分清楚,业界也十分明了。但对于局外人、在文字上、在管理办法的表述上,在逻辑层次上叫人说不清、道不明、搞不懂。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也使其今后翻译上的方便,建议按如下层次关系进行修改。第一层次,所有为政府采购服务的中介组织,统称为“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层次,分别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救济(质疑、投标)服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代理机构等。第三层次,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机构又分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投标代理机构。第四层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又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所以,修法后,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有必要制定《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将凡是与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有关的行为都规范起来。八、制定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诚实守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要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二是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三是要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四是要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政府采购应建立与全社会对接的信用体系,依据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出台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在内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局面。九、出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更应讲效益,更需要对其进行绩效评价。谁花钱,谁负责,问责必问效。政府采购的绩效反映在三个大的方面,即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财政部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通过先试点和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逐步推行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价工作。十、出台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档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档案,它不仅资料多,经手人多,而且保存时间长,有些档案的保存年限与采购对象的使用寿命同期。政府采购档案还是问效问责的有力证据。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活动多为委托代理制,政府采购的档案分散在采购活动各当事人手中,而且各采购人负责采购活动事宜的人员非专岗专职,采购项目从立项和预算,再到采购项目验收,时间跨度较长,稍有不慎,档案资料就有可能遗失,因此,亟待出台《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从档案资料的范围、责任主体、移交责任与时间要求、保存与销毁、查看等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十一、修改政府采购咨询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评审制度中关于评审专家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业界探讨较多,主要在如何发挥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也就是在“前台”或“后台”的问题。笔者赞成向专家“借智”的模式,并非所有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必须聘请或抽取评审专家,只有当采购人认为需要时,才聘请评审专家参与评审,而更多的是请专家当顾问,决策权在采购人手中。所以,应对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为《政府采购咨询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改的重点是:咨询专家的选聘、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本单位专家参与评审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选择或推荐评审专家的范围,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后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十二、修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财政部于年底,出台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年3月起施行。该办法是对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从“公告”到“发布”,词义发生了变化,“公告”为“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之意;“发布”为“宣布”之意。而笔者认为,其管理办法应修改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一是“发布”是一种过程或行为之规定;而“公开”是原则性规定,“公开”的范围要广。二是与目前的政务公开要求相衔接。同时,新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依据政府采购法修改后的要求,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做出新的规定。十三、出台政府采购评审模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是一个较为规范的行为,需要全国有一个统一的评审模式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的公平性。政府采购的评标模式是指评标活动组织过程中应该遵守或执行的标准样式或形式。它主要包括采购方式、评审(标)方法、评审(标)标准、评审(标)程序、评审(标)形式、评审(标)职责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每一种采购方式都应有其相对应的评审(标)方法、评审(标)标准、评审(标)程序、评审(标)形式、评审(标)职责。不同的评审(标)方法,其评审(标)标准、评审(标)程序、评审(标)形式、评审(标)职责不同。它们之间互为条件,相互支撑。同时,每个采购方式的评审(标)环节中,文本格式既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因此,应出台《政府采购评审模式规范》。目前,可借鉴湖北省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新的要求,出台每一个采购方式的评审模式规范和文本模式。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ngmenzx.com/jmsh/110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