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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荆门城区发展迅速

很多规划即将实施

房屋征收工作

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小编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

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28日

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此《标准》在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基础上,对搬迁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奖励、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改变房屋用途补偿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调整。

原补偿标准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漳河、麻城等五个组团。考虑到与我市最近刚出台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适用范围相匹配,《标准》将适用范围调整为主城区,五个组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

结合荆门主城区实际

制定本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元。

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

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2至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发放。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应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超过临时安置规定期限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含现房安置)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

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年10月1日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标准为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80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来源/荆门日报

主编/张云峰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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