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订阅哦! 荆政协发〔〕11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荆门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年9月22日政协荆门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6月12日政协荆门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年6月26日政协荆门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年4月28日政协荆门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年5月26日政协荆门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荆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荆门加快实现“三大定位、三个率先”、在湖北中部崛起献计出力。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荆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湖北省政协所作的决议; (三)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荆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职务或被撤销其参加政协荆门市委员会资格的,可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全体会议备案。 (七)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九)指导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十)决定有关表彰事项;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市政协办公室于会前至少一周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本市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荆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在荆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及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协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专家学者、界别群众及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会议;议政性常委会议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口头发言、书面发言、即席发言。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参加,相关委员、专家学者、界别群众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专题协商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报请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决定。专题协商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印发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市政协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出席制度 第十八条市政协办公室提前向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九条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主席批准。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议时应在签到处签到。 第二十一条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并于会后通报,在每年四季度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集中通报该年度常务委员到会情况。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有关情况录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荆门政协贵州百灵康妇灵胶囊丹芪胶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