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荆门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荆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荆门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   闲话少术开始吧。

年荆门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荆门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元×20=元。(全国一口价)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元)+伙食补助费(20天*18元/每天)+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元/每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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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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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荆门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

荆门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被告至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医疗费元、经济补偿金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年11月20日被被告招为员工,从事油漆及装卸工作。工作期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年10月26日,原告在车间装车时,车上钢梁突然倾斜下来滑砸在原告身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年7月29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年8月11日,经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致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个月,年8月13日,原告对该鉴定不服,申请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年10月27日,该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原告的致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

  被告至诚公司辩称,对荆东劳人裁()03-1号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诉请的每月工资标准与事实不符,原告是计件工资,应参照荆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告是自动离职,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对于护理费原告无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流水明细一份可以证明原告9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9元,本院对其证明月平均工资为元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出院记录及医疗费收费票据可以证明原告分别住院51天、4天,医嘱卧床休息一个月,并支出医疗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原告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一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均对荆东劳人裁()03-1号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补充认定事实如下:

  马某某年12月4日第二次住医院住院4天行内固定取出术,支出医疗费.7元,其中个人自费部分.06元。被告垫付了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并另行支付了元。马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为.89元。

年荆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湖北省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

经审核,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1元(.89元/月×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元/月×8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元/月×1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8.9(.89元/月×10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元(15元/天×55天)、护理费.83元(元/月÷30天×85天)、医疗费.06元。以上合计.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发生工伤,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元(.8元-元)。

关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认定的问题。因工资明细由被告方保管,应由其承担举证举证,本院要求被告提交原告从上班之日至受伤之日的工资明细,被告在期限内拒绝提交,故本院认为应依原告提交的工资明细计算其平均工资为宜,即.89元/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应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89元计算10个月。

  关于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分别为8个月、10个月,以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即元/月。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及卧床休息30日需要护理,对其主张的护理费应予以支持,参照年湖北省上年度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83元(元/月÷30天×85天)。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其在庭审中陈述其因身体原因离职,且原告未在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工伤赔偿标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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