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选任对象任职后较短时间内,由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缺欠而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5.资金使用决策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的

第二章 问责情形

1.事件发生后,未能按照件处置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或者处理方式简单、粗暴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3.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部门之间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或在与其他单位协作时不支持、不配合的;

全市各级党委荆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内设机构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适用该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

5.强令、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国三楚传媒网消息(特约记者荆门市政府地址晓照)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暂行规定》指出,凡是具有决策严重失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3.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1.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

3.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调查,对应当追究的违纪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暂行规定》的第五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一章 总则

荆门市沙洋人民医院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内设机构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选任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问题,不能任用而予以任用的;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越权擅作决定或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干预的;

第三条 问责坚持依纪依法湖北荆门市政府、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选任对象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失察失管,导致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或违反规定办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荆门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时间: 2009-09-18 15:57:48来源:中国三楚传媒网

2.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回应公众疑问,澄清各种谣言,导致事态恶化的;

4.在行政活动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4.应当公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引发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1.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严重影响整体工作部署,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3.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专业荆门市地图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对应予问责的事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办法

4.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5.在大型会议、活动举办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事件的

1.不认真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发生重、特大荆门市政府地址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疏于监督管理,甚至包庇、袒护、纵容,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2.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4.因工作不负责任造荆门市人民政府网成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重大事件的;

已离开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该工作岗位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问责

1.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各界强烈不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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