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该局对水库水体受污染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 年12月30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因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雁门水库周边养殖场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后,指定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雁门水库是农村饮用水源地,但水库周边有8家养殖场将养殖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对水库造成严重污染。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曾对养殖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养殖场整改到位。 年9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雁门水库水体受污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截至目前,环保局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雁门水库周边仍有养殖场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水库,雁门水库仍处于受污染状态。 为保护国家水资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对钟祥市丰登化工厂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该化工厂未对受污染土地采取修复措施 年12月27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因钟祥市丰登化工厂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年4月21日晚,钟祥市丰登化工厂一硫酸罐被该厂原职工吴仕文(另案处理)翻墙入内蓄意破坏,流出硫酸约61.8吨。硫酸从应急池溢出围墙外,使厂外金山村16家农户28.79亩农田土壤受到污染,其中水田28.09亩,旱田0.7亩。钟祥市土肥站对受污染的农田土壤取样检测,土壤呈中强酸性,已不适合农作物种植。钟祥市丰登化工厂未对受污染土地采取修复措施。经查询,荆门市和荆州市辖区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目前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的指定,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因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 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三起保护森林资源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检察院、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因红安县林业局、武穴市林业局、黄石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12月,红安县大金山石材有限公司在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林地进行采石作业。年10月,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认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9.4亩。红安县林业局未依法责令其恢复林地原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孙某等三人在武穴市石佛寺镇宋巷村离家凹以修建养猪场为名申请占用林地,经湖北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占用4.亩林地。年8月至年11月,孙某等人在该处挖山取土出售,致使离家凹22.1亩山体及植被严重损坏。孙某等三人虽经人民法院判令承担刑事责任,但武穴市林业局没有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狮子山公墓项目部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修建公墓,改变黄石市狮子山地区10.9亩林地用途。年3月,黄石市林业局对该项目部作出行政处罚,限其一年内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0万元。在该项目部缴纳了20万元罚款后,黄石市林业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项目部在规定期限内将被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红安县林业局、武穴市林业局、黄石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能依法完全履行其监管职责,被破坏林地仍未完全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三案分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武山县滩歌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令滩歌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彻底整治辖区环境卫生 年12月30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诉武山县滩歌镇政府怠于履职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天水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首例作出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武山县检察院于年7月向滩歌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对堆放在河道的垃圾予以清理,改善河道和村道、河渠周边生态环境。滩歌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已采取措施督促和整改环境污染现状。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核实发现,上述问题经滩歌镇政府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所改善,但该镇政府并未坚持依法行政,垃圾堆放等环境污染问题又恢复原状,生态环境仍处于被侵害状态。武山县检察院于年12月8日依据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滩歌镇政府对辖区环境卫生管理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滩歌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彻底整治辖区环境卫生。 年12月27日上午,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县两级检察院部分领导和检察人员参加了旁听。12月30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致林木资源受损必须受到监督 吉林省长春市检察机关提起三起行政公益诉讼 年12月13日,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因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因榆树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年4月23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市公路零公里处路北加油站西侧绿化部分树木被非法砍伐,经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评估,被砍树木为杨树株。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测绘院有限公司实测,该地块占地.20平方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作为该绿地的管理部门,向行政相对人荣宝新处以罚款后,再未履行其园林绿化管理职责。为督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27日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对长春市公路零公里处路北加油站西侧绿化带的管理职责,恢复绿化带原状。在整改期限内,该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公园绿地仍处于被损害状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6月,李瑞祥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安排郑大永找人在其从涂明森流转的承包山(新湖镇新兴村岭上屯)上砍伐杨树棵,然后在林地修水坝,改变林地用途平方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在发现该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瑞祥在年7月底前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元。但被毁林地仍未得到恢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26日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将被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于年10月28日回函称,由于其自身对行政法的学习掌握运用不够,对违法行为人的诉讼权利期限把握不准,致使李瑞祥非法占用林地案超过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期限,造成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被破坏占用的林地未能得到恢复。 年7月2日,王永生等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合计滥伐林木共.立方米。王永生所盗伐林木系国家“三北防护林”树木,系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对当地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具有重大意义。榆树市林业局在将王永生等移送司法机关后未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未依法要求补种,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榆树市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30日向榆树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王永生等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榆树市林业局一直未予答复。 为保护林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吉林省检察机关对卫计部门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卫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医疗污水污染公共环境 年12月,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因汪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汪清县卫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因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南关区卫计局)不依法履职,医院违法排污两案,依法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医院存在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问题。经调查发现,医院医院,于年9月10日投入运营,汪清县卫计局作为主管部医院的审批手续档案和历来校验手续(除年8月1日的校验手续)。医院自运营以来,未执行关于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未经汪清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且没有设置符合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医疗污水经水质消毒液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系统。年6月20日汪清县环境监测站对医院医疗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含量达到mg/L,粪大肠菌群含量达到MPN/L,严重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预处理标准mg/L和粪大肠菌群含量标准MPN/L。 针对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问题,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13日向汪清县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汪清县卫计局于年10月13日作出回复,称对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导检查,而且医院已经按照要求修建了医疗废水处理防渗漏池,并引进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机投入使用。经调查,该医院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整改过程中未按照《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规定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没有相关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市政公用人行道修建沉淀池和消毒池,替代《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污水处理站,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年5月在长春市长春大街迁址重建时,由于手续不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关于建设项目防治污染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南关区卫计局协调医院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年8月新址建成正式投入使用以来,中医院因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将未经消毒的医疗废水混入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简单沉淀后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环保部医院补办环评手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两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医院的违法排污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31日向南关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医院继续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与此同时,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医院的下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粪大肠菌群超过法定标准48倍、化学需氧量超过法定标准4.6倍、氨氮超过法定标准3.2倍,对地下水及生活用水造成污染。 南关区卫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年12月5医院完成环保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作、造价工作,现正在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但医院进行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和罚款,医院的违法排污行为。中医院还在正常营业,继续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汪清县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赞赏 长按治白癜风哪里好白癜风治疗哪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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