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9号)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将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重点任务,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对清理范围和清理职责的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清理要求

  今年2月26日,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函〔〕11号),对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目前,部分市和31个省直部门已经上报了清理结果。各级、各部门要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者与相关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三、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并按时上报清理结果。各市要于年9月底前将本地的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省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负责实施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继续保留的清理意见,需要修改的一并提出修改方案,于年8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清理意见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负责汇总,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政府规章清理联系-;规范性文件清理联系-)

  附件(   2.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统计表

  3.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

  5.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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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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