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的广州大明联合橡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监督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及证据不足为由予以了改判。

年5月,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沙洋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马良镇民乐药店待销售的19盒规格为52mm“浮点型”10只装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包装型号,与生产商(广州大明联合橡胶有限公司)提供给销售商(荆门同德医药有限公司)的该批号注册证登记表中规格型号不符。该局遂在告知同德公司听证权利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避孕套19盒及违法所得.20元、罚款5万元。广州大明联合橡胶有限公司向沙洋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沙洋县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沙洋县法院驳回了其请求,该公司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上诉。

荆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广州大明联合橡胶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沙洋县食药监局提供的该批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具有效力,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注册登记表已被废止,因此,广州大明联合橡胶有限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沙洋县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只有《听证告知书》,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行政程序瑕疵。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广州大明联合橡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

荆门市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浮点型”胶乳橡胶避孕套是否属于未取得注册登记的产品是本案的焦点事实。大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与沙洋县食药监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记载内容明显不符,而沙洋县法院、荆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浮点型”胶乳橡胶避孕套是否系未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均未予以查明,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同时,沙洋县食药监局对同德公司进行处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是以告知听证权利取代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剥夺了同德公司依照法律所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沙洋县法院和荆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撤销了沙洋县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癜风预防
北京治疗白癜风最佳药物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ngmenzx.com/jmxx/5188.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