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监利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委会,监利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鼓励本地民间资本投资,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的工业项目。

一、项目用地扶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万元以上、年入库税金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除外)、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建设容积率1.0以上的工业项目,经济开发区(“一区四园”)提供建设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论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审查论证。

工业项目用地按最低挂牌出让价7.2万元/亩(含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和报批费用,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挂牌出让。为鼓励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投资与发展,地方财政将给予扶持: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在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投资强度在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不低于7.2万元/亩交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建成投产后(经审计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县财政按3.6万元/亩的标准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投资强度在万元/亩以上、或世界强企业、中国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强、上市公司、央企投资的工业项目,企业按不低于7.2万元/亩交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建成投产后(经审计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县财政奖励扶持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足万元、投资强度达到万元/亩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万元/亩以上的“高、精、特、新”小型工业项目,可由经济开发区提供用地,企业按不低于7.2万元/亩交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建成投产后(经审计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年缴纳税金额度),县财政按3.6万元/亩的标准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提供建设用地,投资业主可以通过租赁厂房或在政府提供的创业孵化园中从事生产。项目投产后,年入库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照年缴税金额的2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以三年为限。

二、投资优惠和奖励

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投资扶持奖励:

1.对于年入库税金达到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按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额度全部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给企业,后两年按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额度减半奖励相应资金给企业。

2.园区企业需办理土地权属转移的,须在办理相关土地证件时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企业投产纳税后,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每年上缴税收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额度,将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总额的50%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扶持,以五年为限,逾期不再奖励。

3.对外地来监驻企工作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原则上不超过3人)的工资薪金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采取个人申报,3年内县财政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标准全额奖励给个人。

4.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涉及到行政性收费的实行“零收费制”;涉及到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的按收费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

5.入驻园区的出口创汇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新发展企业,享受中、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投资环境保障

1.入驻园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均享受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一揽子”帮办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代理帮办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推行“业主委托、窗口代办、抄告相关、内部流转、网上运行、限时办结”,受理后全部纳入并联审批,实行“一窗式受理、一表式收费、一条龙办结”。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企业生产安宁日期间除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和收费。

3.遵照自愿原则,实行企业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明白卡制度。年初安排部门与企业面对面协商,确认收费项目及标准,据实填写“收费明白卡”,企业按约定项目缴费,一年早知道,一卡管全年。

4.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万元以上或年缴税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本人申请,监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其颁发《监利县荣誉市民证》。荣誉市民可享受以下待遇:应邀参加本地重大庆典活动;应邀旁听县人大、政府、政协相关会议,并可通过有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机动车辆办牌、换证、年审时优先安排;一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子女入学可自主选择县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并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5.上述规定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不得落实的,客商可向监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或投诉。监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必须在3天内作出答复。对投资者举报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将依法迅速查处并向投资者通报处理结果。

四、本意见由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监政规〔〕4号文件同时废止。根据国发〔〕5号文件和国办发〔〕7号文件精神,原县政府与经济开发区入园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年2月27日

中共监利县委监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年2月28日)

为加大工业企业支持力度,全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倍增”目标顺利实施和工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且新增设备投入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履约评估验收后,县政府按照经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万元。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对产值、税收贡献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可由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的产业基金公司采取入股方式支持,或者代建厂房再由企业回购、租赁。(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的,除省、市奖励外,另由县财政给予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除省、市奖励外,由县财政给予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在“科技板”挂牌的企业,挂牌成功后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金融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在融资成功后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三、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县财政每年对外贸出口企业根据出口业绩、出口规模和开拓市场等情况给予奖励。设立新增备案奖,对新备案的外贸企业,一年内发生出口额的给予1万元奖励。设立出口规模奖,年出口-万美元(不含万,以下类同)奖励2万元,年出口-0万美元奖励3万元,年出口0-万美元奖励5万元,年出口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协办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四、设立工业扶持基(资)金

设立工业扶持基(资)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续贷过桥资金、调度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由地方政府预算出资1亿元作为基金,吸引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机构参股;续贷过桥资金设立资本金1亿元,由地方预算调剂解决,支持在我县境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完善担保基金,做大丰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扶持企业的发展。落实好调度资金,调度资金包括省级县域调度资金和市“壮腰工程”资金两部分,重点支持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协办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按照“公开、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挂钩考核机制。出台《监利县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将财政性资金存放与各行的总贷存比、新增贷存比、新增贷款额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政府融资平台)新增贷款额等四项指标按权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对财政性存款进行一次调整,并对支持工业企业力度大的银行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协办单位:人民银行监利支行、县金融办)

六、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营改增工作,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困难并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可实行税收缓缴,符合条件的免征税款滞纳金。税务部门应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各有关县直部门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协办单位:县政务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其他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经营正常但流动资金暂时短缺的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12个月;可缓缴基本医疗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对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万元的贴息贷款。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学生见习实训,经认定为见习实训基地的,给予每人每月元且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办单位:县财政局、监利经济开发区、县经信局)

(三)优化生产要素保障。对“一区四园”的工业企业新上项目的水、电、气、通讯、供暖等报装统一价格,原则上按成本计价;企业厂区内自建线路及设备由企业与建设单位共同询价、共同招标、共同采购。对年用电量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提升年度交易电量,降低企业电费支出;对年用气量万立方米以上、年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实行协议定价;物价部门对水、电、气价格实行实时监控,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规范工业企业物流市场秩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监利经济开发区,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交通局、监利供电公司、县住建局、县邮政局、县城管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鼓励新投产企业和现有小型企业申报规模企业。对新建投产入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小进规”企业当年产值达到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新增1家规模企业给予所在地政府2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成长性好、管理运营规范、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并购重组。对兼并重组中土地、房屋办理变更、过户涉及规费由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关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可以通过集团谈判等方式由中介机构相应给予优惠。经批准后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优惠,切实降低企业兼并重组成本。(牵头单位:县政务办,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九、鼓励企业依法纳税

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款超过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缴纳税款超过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年缴纳税款超过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缴纳税款超过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款超过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款超过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协办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新申报、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获得的授权专利予以奖励,每件发明专利奖励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元,外观设计奖励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的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和机构,当年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县质监局,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二、培育“互联网+”企业

鼓励规模工业企业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对工业企业通过电子网络销售,其年销售总额达到或超过0万元,且好评率达到或超过90%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其年销售总额达到或超过万元,且好评率达到或超过9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达到新增“限上企业”标准并通过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企业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和建立“双创”基地。对引进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团队、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建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组织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定期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学习。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全面落实国家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县人才办,协办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就业。对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全日制博士以上(含博士)人才每月发放元生活补贴(补贴三年),全日制硕士学历人才每月发放0元生活补贴(补贴三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元生活补贴(补贴三年)。属于柔性引进的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1元生活补贴。在我县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在我县购买商品房的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安家费,硕士给予8万元安家费。在我县工业企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大学本科毕业生给予4万元安家费。对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为期三年。对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荣誉市民”在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待遇。(牵头单位:县人才办,协办单位:县人社局,县房产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十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省政府规定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一批审批环节、精简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协办单位:县政务办、县发改局、县工商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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