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陈某猥亵未成年人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予以改判。 年5月,原审被告人陈某多次对一对双胞胎姐妹进行猥亵。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与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得到谅解。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猥亵儿童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给予被害人精神抚慰金补偿,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多次对两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惩治。一审判决只对陈某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情节予以评价,而对陈某具备的上述从重处罚情节未予评价,导致量刑畸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掇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荆门日报 你的留言与分享是最好的支持 赞赏 长按澶嶆柟宸濊妿閰婃不鐤楃櫧鐧滈鐨勬晥鏋滄庢牱涓硅姫鍋忕槴鑳跺泭闆跺敭浠锋牸寰楀灏戝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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