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11-06|发布单位: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来源:荆门市屈家岭财政局采购办

当事人: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迪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三、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对以上处罚,本机关将一并予以公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门市人民政府或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屈家岭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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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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