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那间医院看白癜风好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外出务工就业社保服务和疫情防控手册 本手册主要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湖北省内务工人员使用。 目录 一、省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及收假时间 二、“网上春风行动”服务求职招聘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经办 六、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省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及收假时间 我省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经省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上述规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联系人(机构名称):参保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武汉市:- 黄石市: 十堰市: 襄阳市: 宜昌市: 荆州市: 荆门市: 鄂州市:- 孝感市: 黄冈市: 咸宁市: 随州市:- 恩施州:- 仙桃市:1518866 天门市:1590009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五、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经办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参保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采取“社保事、不见面、网上办”,尽量选择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不必急于办理的事项,请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确需前往实体社会保险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广大参保人在做好健康防护(如:佩戴口罩、体温正常)的前提下进入服务大厅办理。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 办理路径: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个人权益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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