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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有效保护全市松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42号)等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荆门市松材线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包括钟祥市、京山市、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新发生疫情的地区,在未划定为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进行管理。二、松材线虫病疫木(以下简称疫木)是指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三、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行政审批、供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进防控工作。各类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防控工作。四、严格疫区和疫木管理。(一)疫区松科植物应当进行除治性采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捡拾、挖掘松科植物及其剩余物。严禁借疫木采伐之名乱砍滥伐。(二)严禁擅自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所有采伐的疫木或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就地就近粉碎(削片)或安全烧毁。(三)严禁擅自运输疫木,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不得擅自运出疫区。严禁邮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如确需邮寄的,应当随货邮寄植物检疫证书。(四)建设单位在林地及其边缘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施工中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查验。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政府年7月27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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